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401号之一
原告: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杨义强。
原告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两项合计1540元,由无锡***薄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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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