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彬州梓晨劳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7390号
原告:**广,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瑞,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州梓晨劳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街道办公刘街财苑小区2号楼1401号。
法定代表人:田彦超,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杨义强,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与被告彬州梓晨劳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以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撤回对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若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