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31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妮,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818X3。
法定代表人:杨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继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文述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述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文述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
人民陪审员 王利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