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9896号
原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818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318455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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