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4民初697号
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36,10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编码PA18697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36,104元的财产,以网络查控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正志
书  记  员   孙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