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01民终6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16495.07元,已执行468250.46元,未执行2648244.61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民终6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