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94号
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路9号普君南苑首层第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09801050。
法定代表人:严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800508XJ。
法定代表人:朱伟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广东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2713L。
法定代表人:张汉诚,董事长。
第三人:谢志团,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志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5月6日,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前提交书面申请,将其在本案中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总额由18520120.15元变更为11663611.84元。2022年5月31日,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91元(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132921元),由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纳的87030元案件受理费,经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智勇
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
人民陪审员 钟赞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