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25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1996年4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9NXJ17,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2713L,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