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民终2792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由上诉人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922.5元退还西宁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