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26执882号之二十七
被执行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五秋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5016508360000083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9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