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云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起步镇港头村桥上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云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969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