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23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起步镇港头村桥上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云水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7673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