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84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天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州引洮济合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水务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布,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力,***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导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导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能公司”)、甘南州引洮济合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引洮济合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甘300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厦门安能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5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30民终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甘300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安能公司、引洮济合管理局、***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2元,减半收取4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燕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