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939号之一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霞庄村***9号。
被告: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