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86号 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598076.98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598076.9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