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润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民初1260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守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诉被告厦门某某公司、陕西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16元,减半收取80458元,由原告陕西天润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