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23民初1260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守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诉被告厦门某某公司、陕西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16元,减半收取80458元,由原告陕西天润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