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2民初5851号
原告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公司)与被告厦门合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地。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工程所在地均不是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市延平区与涉案的三个工程没有实际联系。因在案证据没有直接载明工程所在地,而根据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地址在武夷山市,可以认定工程所在地为武夷山市,故本案应当由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包永生
法官助理*鑫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