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09019178,住所地仙桃市沙嘴路锦华苑**楼****402。
法定代表人余国俊,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28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8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兰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