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09019178,住所地仙桃市沙嘴路锦华苑**楼****402。
法定代表人余国俊,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23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兰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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