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2256号
申请人:邹自检,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3898727-8。
法定代表人:刘晓武。
申请人邹自检与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自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