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邹自检与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22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自检,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3898727-8。
法定代表人:刘晓武。
邹自检与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40万元。2020年3月26日,邹自检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邹自检的解除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旭
书记员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