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81民初2345号之四
申请人:**,***年4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1971年2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年12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1976年9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人***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开户账号为43×××35_1)。现因申请人撤诉,本院依职权解除对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湘潭三兴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开户账号为43×××35_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