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196号
申请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2346A。
法定代表人:陈共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翼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75581309T。
法定代表人:覃小苹。
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