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名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8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喜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胜,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曙,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名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绍航。
关于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远市名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16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工程款140676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清远市名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名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名德幸福里4到11号楼469个车位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18执373号处置当中,本院轮候查封20个车位并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参与分配函。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8623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劳紫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