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196号之二
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2346A。
法定代表人:陈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全,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义(特别授权),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翼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75581309T。
法定代表人:覃小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6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移送鉴定机构对位于浏阳市经开区××期配套工程(2016年1月14日签订《宜华.工程承包合同配套项目》,合同编号为YHDC-SSMC-B+118,含新增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13日,原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60元,减半收取18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80元(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3480元),由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方荣
人民陪审员  吴运年
人民陪审员  苏仕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翠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