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与***、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187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湘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1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4.94元,减半收取18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