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187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湘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1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4.94元,减半收取18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