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38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创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8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929649.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工程车辆,注册登记地均在韶山市外,且无法实际控制,存在事实上的处置困难。在案查询到涉被执行人***分别在江西铜鼓县法院、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法院、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湖南湘乡市法院有多宗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沈蹦
审判员*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