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总经理。
关于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2022年3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通过上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达数亿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以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但其所有的伍市镇武岗村菖蒲塘光伏发电站已进入了第八批国补名单,存在挽救价值为由,申请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了(2022)湘0626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所需时间较长。为避免执行期限过度延长,本案可终结执行,待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再按照程序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小军
审 判 员 王永红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湛红秋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