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400号
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刘柱成,系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湘潭市(昭山示范区)
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案1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