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18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6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