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8097号原告: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湖北某公司诉被告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