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财保4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51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8YH1K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362341.38元的财产,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鄂08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该公司不服,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2023)鄂08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复议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北门支行,开户账号:×××0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北门支行,开户账号×××3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荆门东宝支行,开户账号×××9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荆门东宝支行,开户账号×××01)予以冻结,金额以20362341.38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二、撤销本院(2023)鄂08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