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7民初1***4号
原告:***,男,1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