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5656号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005062。
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
被告: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二层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53502J。
法定代表人:梁兆昌。
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月亮岛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739358。
法定代表人:马炳志。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玉刚
审 判 员 曹 玥
人民陪审员 薛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