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15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区3-04-1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国图文化大厦5层西E02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二层0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兆昌,董事长经理。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615日作出的(2017)辽1221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5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3.31414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1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