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天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铭,男。
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兆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罗湾商务区月亮岛**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炳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63号9楼
法定代表人:林卓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胜明
审判员  周金清
审判员  王福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