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奎屯龙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40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奎屯龙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益兴园小区雅望街6-3号(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第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奎屯乌鲁木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奎屯天北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大道以北、新民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奎屯龙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物业公司)、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奎屯天北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北城投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北方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天北城投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盛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已查明案涉房屋财产受损原因并非龙盛物业公司导致情况下,判决其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房屋发生污物返溢,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原因为室外地埋排水管道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其公司并未实施直接导致案涉房屋管道堵塞的侵权行为,对管道堵塞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2)其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已履行应尽的物业服务责任。其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就“不得拆、凿、改墙”等违法装修事项向**进行了明确告知,本案被改的墙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其公司无法实时监测业主房屋内装修情况。另外,案涉下水管道的堵塞位置位于窨井至建筑物以内,堵塞原因并非肉眼观察可以判断,其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并非鉴定机构,并无法预知案涉管道堵塞原因系施工单位责任从而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一审判决擅自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2.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范围及赔偿责任比例不当,有失公允。(1)律师代理费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情况下,不应当计算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2)案涉受损房屋原系621室、622室两套房屋,在未被拆除打通隔墙前具有当然的物理隔离。正是因为**擅自打通隔墙才导致622室房屋的漏水漫延至621室,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该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完全在**,因此**应承担自身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 北方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对北方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盛物业公司及天北城投物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所作鉴定及评估超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范围、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并且鉴定程序违法,相关鉴定意见不应当采信。(1)**诉称其621室房屋地漏、马桶发生污物返溢,但一审鉴定对象为622室房屋,鉴定对象明显错误,亦与**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另外,损失鉴定中纳入鉴定的“墙面乳胶漆恢复、存货包括衣物”与委托评估范围包括的范围,并不一致,存在扩大评估范围的情形。(2)**主张的损害事实发生在2021年2月,而鉴定时间为近10个月之后的2021年11月,鉴定结论不能证实**主张的损害事实产生的原因和损害情况。另外,鉴定意见**:“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没有认定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在设计方、施工方或监理方,其公司是完全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并且案涉工程质保期在2021年7月31日就已经届满,而鉴定时该工程已经超过该工程的质保期,故案涉鉴定意见不能证实其公司在工程施工时有任何过错。(3)案涉鉴定和评估程序均在2022年4月前完成,而其公司在2022年4月13日经过当事人申请追加后才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其公司既没有参加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没有参与对相关鉴定材料的质证,更未参加现场勘验,即从头至尾从未参与案涉鉴定和评估程序,因此,一审鉴定和评估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作为判令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比例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在装修案涉房屋时私自改建房屋,将两套房屋违规打通才直接造成污物从621室漫延至622室;并且**对案涉房屋长时间管护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污物返溢并告知楼上住户才造成返溢量加大,浸泡时间和范围增加,使损害程度扩大,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2)**未将案涉下水管道的共同使用业主列为被告并主张承担责任,应认定**处分了自身权利。鉴定意见只是反映“排出物未见较大杂物”,并不能证实污物中没有可造成堵塞的物品,而日常生活中下水道的堵塞通常是因为业主的共同不当使用行为造成,因此,**自愿放弃追究的其他共同使用业主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不应由北方建设公司承担。 **答辩称:1.龙盛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日常维护义务;案涉房屋所在**也曾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堵塞更换情形,但龙盛物业公司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并向施工单位反馈要求履行保修责任,故龙盛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污物返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案涉鉴定意见已明确房屋污物返溢的产生原因为室外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北方建设公司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证实北方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过错,故北方建设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是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实际损失,理应作为其实际经济损失由相关赔偿主体依法承担。 天北城投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公司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盛物业公司、天北城投物业公司及北方建设公司按各自责任大小赔偿财产损失60,874.27元、鉴定费13,000元、评估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复印费160元、租赁费11,662元、维修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2011年7月至10月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农场支付奎屯市XX苑XX幢621号、622号房屋的房款合计45万元,该两套房屋于2010年交付**。**于2010年开始装修上述房屋,装修期间将该两套房屋打通改造成一套房屋,并于2012年搬入居住。**在2021年1月底因有事外出,在2021年2月1日返回时发现案涉房屋被污水和粪便返溢浸泡,遂通知龙盛物业公司,龙盛物业公司当日即联系了专业疏通人员进行疏通,并于次日支付管道疏通费500元。之后,**因与龙盛物业公司就其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申请,依法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检测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污水和粪便返溢原因及装修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分析为:“(一)原因分析1.管道疏通结果:2021年11月19日对622号房屋对应检查井至XX小区XX幢北外墙间室外地埋排水横管进行疏通,疏通后622号房屋马桶可以下水,排出物未见较大杂物。2.管道坡度检测结果:(1)2021年11月19日对632号地下室内明露排水横管坡度进行检测符合规范要求;(2)2021年12月31日对室外地埋排水管坡度检测(622号房屋对应检查井至XX小区XX幢北外墙间室外地埋排水横管),A点(靠111幢楼一侧)→C点(靠检查井一侧)不符合规范要求、A点(靠111幢楼一侧)→B点(距离C点1.8m处)符合规范要求、B点(距离C点1.8m处)→C点(靠检查井一侧)不符合规范要求。3.综合分析:(1)确定管道堵塞部位及堵塞物。2021年11月19日检测结果分析,仅对地埋排水横管进行疏通,622号房屋马桶即可排水,排出物未见较大杂物,且地下室内明露排水横管坡度也符合规范要求,因此确定管道堵塞部位为室外地埋排水横管,管道堵塞物无异物;2021年12月31日检测结果分析,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靠检查井一侧有1.8m管段形成倒坡,高差达47mm,因此确定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堵塞部位为该倒坡管段。(2)管道堵塞原因分析,由于622号房屋对应检查井至XX小区XX幢北外墙间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靠检查井一侧有1.8m管段形成倒坡,高差达47mm,造成水中污物在管内沉积使管道堵塞,住户用水后致使无法排出的水和污物从622号房屋马桶和地漏溢出”,鉴定意见为:“1.奎屯市XX小区XX幢621号、622号房屋从马桶和地漏溢出污水和粪便的原因为622号房屋对应检查井至北外墙间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靠检查井一侧有1.8m管段形成倒坡造成。2.621号、622号房屋装修修复费用为24,545.27元,明细如下:(1)墙面乳胶漆铲除1,157.45元;(2)墙面乳胶漆恢复(***保护)9,954.07元;(3)木地板拆除重新购安(含踢脚线)12,933.75元;(4)垃圾清运500元。”一审法院经**申请,依法委托新疆**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评估所)对案涉房屋现场勘查核对的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评估范围为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42项)、固定资产(房屋装修5项、家用设备及家具用具24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清单的资产范围一致。委估的流动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具体情况为本次评估对象-存货包括衣物、鞋、桌子、椅子、拖把、扫把等,目前均因被污染无法使用;委估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为垭口门套、暖气包、电视背景墙、推拉门、折叠门,目前均因被浸泡而开裂;委估固定资产-家用设备及家具用具具体情况为家用电器饮水机、立式空调、双开门冰箱、洗衣机等,由于地面布满污水无法通电,评估师无法对这些设备进行功能检测,其他设备18项现场物品摆放混乱,有污泥附着。评估意见为:“(1)存货-低值易耗品评估价值10,711元;(2)固定资产-房屋装修评估价值4043元;(3)固定资产-家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评估价值21,575元(其中饮水机43元、立式空调2128元、双开门冰箱1379元、洗衣机288元、洗衣机192元、电脑主机箱140元、抖肉机286元、烤电机85元),合计36,329元。”奎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奎发改价格(2014)68号《关于公布〈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载明: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三级为0.57元/月.平方米;附件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关于公布〈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三档服务内容与标准有1.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2.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主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2020年1月1日,龙盛物业公司(乙方)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农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甲方)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含污水井240个);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含公用排水管线每年检查并视及时处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第十四条:本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附件:服务小区楼房号为XX小区XX幢等16幢楼。”2019年4月12日,天北城投物业公司与北方建设公司就XX小区室外配套工程项目施工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奎屯市XX小区,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30日;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工程于2019年8月1日施工完毕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组成的验收组验收合格。**在鉴定期间因案涉楼幢单元的公用下水管道再次发生堵塞,在龙盛物业公司的参与下,由**雇人开挖室外排水管道,在鉴定机构完成现场勘验后,**单另为自家铺设一根新的排水管道花费3000元。**因本次诉讼支付鉴定费13,000元、评估费3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复印费160元。龙盛物业公司一审庭审**:其公司于2011年12月入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并提供了物业服务,对**入住前将案涉两套房屋打通装修成一套房屋的事实知晓,北方建设公司完成XX小区排水改造工程后,**所居住**的7单元曾经发生过下水管道堵塞更换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房屋污水和粪便返溢的原因。经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返溢原因是案涉622号房屋对应检查井至北外墙间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在靠检查井一侧有1.8m管段形成倒坡造成。(二)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赔偿责任。1.龙盛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日常维护义务,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入住装修时将案涉621号、622号房屋打通改造成一套房屋,其未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且在***小区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在**的其他单元也曾发生过下水管道堵塞更换情形,其亦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龙盛物业公司对污水和粪便返溢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天北城投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室外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发包人,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组成的验收组验收工程合格,**虽认为天北城投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无证据证实天北城投物业公司对污水和粪便返溢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天北城投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北方建设公司是案涉小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该工程在2019年8月1日施工完毕,按照其与发包方即天北城投物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为2年,而**的622号房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即2021年2月1日发生污水和粪便返溢,且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返溢原因,系室外地埋排水横管有1.8m管段形成倒坡造成的,北方建设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倒坡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与其施工具有关联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北方建设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污水和粪便返溢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自身对其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对其所有的621、622两套房屋打通改造成一套房屋,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装修禁止和注意事项的规定,致使622号房屋发生的污水和粪便返溢蔓延至621室,且从**起诉状**的事实可知,发生污水和粪便返溢时**家中无人,因此,**自身对其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龙盛物业公司、北方建设公司的赔偿责任。(四)关于**财产损失与下水管道共同使用业主有无关系。**的房屋发生污水和粪便返溢后,无论是龙盛物业公司组织的疏通,还是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时的疏通,疏通的污物均是正常的污水和粪便,因此**房屋的污水和粪便返溢未有证据证明与下水管道共同使用业主有关,故案涉下水管道的共同使用业主对**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关于**的财产损失价值的确定。**主张财产损失60,874.27元,虽有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予以证明,但就固定资产中家用电器的评估值即饮水机43元、立式空调2128元、双开门冰箱1379元、洗衣机288元、洗衣机192元、电脑主机箱140元、抖肉机286元、烤电机85元,鉴于评估机构已明确该部分家用电器无法通电进行功能检测,评估假设该部分资产受损前为正常使用状态,该部分家用电器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形下,该部分资产价值4541元应予扣减,故对该损失,法院确认56,333.27元。**主张的鉴定费13,000和评估费3000元,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系其本次诉讼的实际损失,且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主张的复印费160元,系其本次诉讼的实际损失,且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主张的租赁费11,662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费用实际发生,故对该笔费用,法院不予确认;**主张的维修费3000元,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该笔费用系**为自家铺设一根新的排水管道产生花费,并非维修更换原管道产生的维修费,故对该笔费用,法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结合**及龙盛物业公司、北方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法院酌定龙盛物业公司承担**财产损失的15%赔偿责任,北方建设公司承担**财产损失的70%赔偿责任,**自行承担15%的责任。法院确认**的损失合计80,493.27元,由龙盛物业公司承担12,073.99元(80,493.27元×15%)、北方建设公司承担56,345.29元(80,493.27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龙盛物业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2,073.99元;二、北方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6,345.29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二审中依法释明,北方建设公司对于一审鉴定和评估所依据的相关图纸、相片、勘验笔录等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龙盛物业公司二审中**:其公司物业服务资质为三级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案涉鉴定和评估意见应否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各主体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恰当。 (一)关于案涉鉴定和评估意见应否采信问题 首先,一审中**申请鉴定事项为案涉621号、622号房屋污物返溢产生原因、装修修复费用以及房屋内财产价值损失,一审法院委托中远检测公司对两套房屋污物返溢原因及房屋受损装修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另外委托**信评估所对案涉两套房屋内受损财物进行了价值评估,上述鉴定及评估范围并未超出当事人申请及法院委托鉴定范围。 其次,一审鉴定时间尽管是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近10个月,但案涉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根据观察案涉现场、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设计图纸、进行现场勘验实测及管道开挖等鉴定手段,采用专业手段和技术规范,对房屋污物返溢原因得出的专业性判断。北方建设公司并未提供关于案涉鉴定距离损害发生时间的长短对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能够产生影响的证据,因此北方建设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损害事实产生的原因和损害情况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本案一审中,只有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能明确北方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可能对本案当事人诉争的财产损害后果负有相应责任,北方建设公司属于必须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申请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形成鉴定意见后追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并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上述鉴定意见针对鉴定后追加当事人的性质类似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审核认定。本案中,案涉鉴定、评估的鉴定材料均经过其他当事人的质证,并且鉴定、评估材料中的主要鉴定材料为:设计图纸、现场勘验及管道开挖实测数据等材料,均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二审中经依法释明由北方建设公司对上述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虽然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案涉鉴定评估材料的证据及理由,故北方建设公司是否先行对上述鉴定、评估材料进行质证,均不会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北方建设公司提出并未参与鉴定评估程序以及鉴定材料未经其质证故鉴定意见不应当采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案件中支出的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应当综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委托专业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必要性以及代理费的合理性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由于涉及众多责任主体,损害原因及损失财产数额均需要通过鉴定及评估程序予以确定,因此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案情较为复杂,委托专业代理人进行诉讼具有必要性;并且**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根据一审判决支持**部分的胜诉金额并参照当地的律师服务代理费指导价格,属于合理支出,系**因遭受侵权行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实际损失,一审判决对该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各主体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恰当问题 1.北方建设公司系案涉房屋建筑的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虽然案涉建筑物已经过多方验收合格,但该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验收当时的状态,竣工验收报告只具有推定建筑物质量合格可交付使用的证明效力,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案涉排水管道发生污物返溢的事实发生在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内;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室外地埋排水横管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北方建设公司作为案涉房屋建筑的施工企业,不能举证证明排水管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业主所致,因此,其应当对排水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案涉房屋室外排水横管坡度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设计或监理原因造成,北方建设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相关事实向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北方建设公司对**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并无不当。 2.龙盛物业公司和**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第7.3.4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地下管井疏通清理……清理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三级、四级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第7.8.4款规定:“装饰装修期间,发现业主违规装修、违章搭建或改变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下发书面违章违约通知,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第7.8.5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记录。……三级、四级服务应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根据以上物业服务规范,龙盛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事发前已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对案涉排水管道每年进行了2次清理;并且在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亦未定期对装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在得知**存在违规装修情形时,未及时履行劝阻、通知及报告义务。因此,龙盛物业公司上述违反物业服务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案涉排水管道污物返溢造成**财产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龙盛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其次,**在装修案涉两套房屋时擅自打通房屋进行违规改建,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该行为客观上导致案涉排水管道污物返溢时财产损失面积增大,因此,**对于案涉财产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龙盛物业公司的过错行为是本案财产损害产生及扩大的部分原因力,而**的过错行为仅是其财产损害扩大的部分原因力,一审判决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龙盛物业公司和**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3.案涉下水管道的共同使用业主对于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并无过错。根据中远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分析,案涉排水管道内排出物未见较大杂物且堵塞物无异物,可见案涉排水管道的共同使用业主在事发前进行的排污行为,属于正常的生活排污,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住宅使用规范及通常的房屋居住习惯,并不存在过错。北方建设公司关于**对下水管道共同使用业主的赔偿责任放弃部分,其公司免除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龙盛物业公司、北方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上诉人奎屯龙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政 审判员 阿依伯塔赛力江 审判员 陈  思  思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