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奥特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奥特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美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图垦法院)(2023)兵0302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奥特美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北方建设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当地(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已达成仲裁协议,被上诉人向图垦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而图***当地仲裁机构仅有******委员会喀什分会,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应当特指这家仲裁委,故本案应由******委员会喀什分会受理,图垦法院依法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被上诉人北方建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新疆奥特美克科技有限公司2020-05号宗地永久围墙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当地(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图***市辖区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当事人亦未就仲裁事项形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所在地位于图***市范围内,故图垦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奥特美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 红 梅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刘 廷 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艾则孜
书 记 员 唐 昂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