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7民终25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70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北方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市劳人仲字[2023]第78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工伤待遇标的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属于终局裁决,北方公司对裁决书不服,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北方公司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70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