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乌中民三破字第3-5号
申请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郭众天,破产管理人组长。
本院受理的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已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裁定宣告其破产,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对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2019年6月19日裁定认可《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3月10日,破产管理人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经本院审查确认,内容及程序合法。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慧玲
审判员 崔晓东
审判员 王朋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中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