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乌中民三破字第3-3号
申请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负责人:郭众天,管理人负责人。
2012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新疆道理桥梁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宣告新疆道理桥梁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6年9月2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核查债权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截至2016年9月1日共有14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727,713,588.16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143家债权人申报的总额为人民币185,599,235.53元的债权合法有效。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并于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核查完毕,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143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慧玲
审判员 唐 楠
审判员 卢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中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