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与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296号
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59号。
诉讼代表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郭众天,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堃,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老城西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克然木·阿卜杜热合曼,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已偿还欠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54.6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2,527.31元,由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负担,余款12,527.3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  判  长   化 豫
人民 陪 审员   张巧梅
人民 陪 审员   曹淑红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马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