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与新疆道路桥梁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其在本市无固定住址。
被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称其经济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批准本院准许***预交诉讼费5,126.96元,剩余5,126.96元缓交至一审开庭前,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仍不预交缓交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己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26.96元,减半收取2,563.48元,余款2,563.4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冯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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