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社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鲤鱼山南路1080号**国际商住小区写字间2号楼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新疆铁门市二十九团铁门关工业园中央大道1号河北创业大厦8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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