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3211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79XXXX。
负责人:郭某1。
被告:郭某2,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郭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对其确认的地址和电话分别进行送达,均无法联系到原告刘某某向其送达文书,无法传唤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