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诉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陕西武警第五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24民初1251号
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邢秀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武警第五支队,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区胜利村。
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诉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陕西武警第五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传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