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493号
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0429E。
法定代表人:郭玉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阳,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384P。
法定代表人:邢秀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庭审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陕西瑞达交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宏
审 判 员 李 晴
人民陪审员 李祖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书林
书 记 员 崔 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