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邢秀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1024民初1054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32595.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是武警原交通部队第二总队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是为了妥善解决武警原交通部队调整整编后遗留问题,由武警部队成立的临时机构,原武警第五支队债权债务问题由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驻北京)统一负责处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2021)陕1024执33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在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处用于解决遗留债务问题款项中的5000000元。同时向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以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正在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