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24民初1054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2月2日,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玲,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峰,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228597384P。
法定代表人:邢秀银,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队XX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高强,该工作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XX队X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XX队XX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XX队XX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五支队、XX队XX组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传宏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祖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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