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财保27号
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成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平安路支行账户(15×××00)存款人民币45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平安路支行账户(15×××00)存款人民币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